樂行會會章
2003年1月 5日修訂

1. 總則 :

1.1 本會定名為『郊野公園之友樂行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Friends of the Country Parks Hiking Club" 。

1.3 通訊地址: 新界荃灣城門水塘城門路, 城門郊野公園護理組

1.4 本會的法定語文為中文。

1.5 本會為『郊野公園之友會』的屬會,若會章條文與『郊野公園之友會』的會章條文有所抵觸,一切以『郊野公園之友會』的會章條文為準。

2. 宗旨:

2.1 認識、瞭解及愛護香港大自然;

2.2 協助推廣有益身心的郊野公園活動;

2.3 提倡家庭式遠足/郊野活動;

2.4 推廣安全行山活動;及

2.5 組織大型公眾行山活動。

3. 會員:

3.1 會員資格:

會員 : 凡贊成本會會章,樂意參與郊野公園活動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經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繳交會費者,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3.2 權利:

3.2.1 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3.2.2 於上年度曾參與樂行會活動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可在週年大會享有選舉及被選權

3.2.3 一天前通知幹事會執行委員會並經同意下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3.3 義務:

3.3.1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則

3.3.2 本會會員必須出席本會周年大會

3.3.3 進行活動時必須遵守本會指示,保持郊野清潔。

3.3.4 繳交會費

3.4 會員之會費由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決定,有需要時作出修訂,所有繳納之費用,如退會或被取消會籍,概不發還。會員未有依章準時繳納會費者,經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審議後,仍未有準時繳納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4. 幹事會

4.1 幹事會設有執行委員會及分組幹事職位。

4.2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是由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

4.2.1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幹事十名,職位如下:

4.2.1.1 會長一人

4.2.1.2 副會長一人

4.2.1.3 秘書一人

4.2.1.4 財政一人

4.2.1.5 執行幹事六人

4.2.2 分組幹事職位 由執行委員會幹事因應工作需要,籌組分組幹事小組,協助推行有關工作。分組幹事任期隨幹事會執行委員會任期結束或負責活動完成而自動終結。

4.3 所有執行委員會幹事於獲選後,可自行籌組其所需之分組幹事小組,於一個月內向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提交組員名單, 經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審議並通過作實。

4.4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會長將自動成為本會之會長。

4.5 選舉方法

4.5.1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選舉於週年大會內舉行,每兩年一次,於上年度曾參與樂行會活動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均可參與投票、籌組候選內閣及於當選後成為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幹事。

4.5.2 各候選內閣之人數為十人,並需要不少於兩名提名人及五名和議人。提名人、和議人及候選內閣之成員必須為普通會員。

4.5.3 在選舉當日或以前,各候選內閣需提交各候選內閣成員之姓名、資料及其於當選後之幹事會執行委員會職位。

4.5.4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以簡單大多數形式進行。在有多於百分之十的與會普通會員同意下,幹事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可以暗票形式進行。

4.5.5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以內閣為單位,每名普通會員均可在選舉時投票一次。

4.5.6 候選內閣之成員於當選後將成為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幹事。

4.5.7 若幹事會執行委員會無候選內閣,則原任之幹事可續任兩年。

4.6 辭職及職位懸空

4.6.1 執行委員會幹事辭職需於執行委員會會議內提出。

4.6.2 如執行委員會幹事辭職或其他緣故致該職位懸空,有關之職位可由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委任一名分組幹事暫代此職,並於委任後首兩個月內通知各會員。若在發出通知後一個月內,沒有多於百份之五之普通會員反對下,該職位之委任將會自動被通過。

4.7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的職責

4.7.1 負責設計、策劃及推行與本會宗旨切合的活動;

4.7.2 與漁農自然護理署、郊野公園之友會保持緊密合作,推廣郊野公園活動;

4.7.3 招收會員及徵收會費;

4.7.4 負責本會的行政工作;

4.7.5 妥善運用本會的財產;

4.7.6 每年提交一次工作總結及財務報告,以供週年大會討論及通過;

4.7.7 處理所有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4.8 當選內閣須於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期間完成交接,成為新一屆幹事 會執行委員會。

4.9 第一屆幹事會執行委員會的選舉方式不受條款4.5約束。

5. 會議

5.1 周年大會

5.1.1 定義: 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創制、複決、罷免權與修定會章之唯一程序。

5.1.2 權責: 周年大會負責通過幹事會之工作報告與財政報告。並處理罷免、修訂會章及突發與重大事宜。

5.1.3 周年大會之議決,為本會最高之議決。

5.1.4 組織: 凡本會會員皆有權出席與投票。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會長為周年大會當然主席,幹事會執行委員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5.1.5 運行程序: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幹事會執行委員會須召開周年

大會:

5.1.5.1. 每年一月召開,通過工作報告與財政報告。

5.1.5.2. 基本會員十六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5.1.5.3.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決議。

5.1.6 周年大會由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會長主持,會長必須在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會員並附加議程。

5.1.7 周年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於上年度曾參與樂行會活動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或以上。

5.1.8 表決議案時,贊成人數須為在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為合法。

5.1.9 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

5.1.10 若周年大會流會時,會長須於四星期內再召開一次,屆時不論有多少會員出席,續會均可合法進行,但與會者亦可自由決定是否進行該次續會。

5.2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5.2.1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應由會長召開及主持。

5.2.2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至少須每二個月開會一次。

5.2.3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主要討論各項活動的籌備,以及本會的運作事宜。會議時各幹事均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5.2.4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幹事之一半。分組幹事只須因應工作需要列席幹事會會議。

5.2.5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秘書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向所有幹事發出會議通告,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並夾附會議的議程。

5.2.6 幹事會執行委員會可視情況需要而召開其他類別的會議。

6. 其他

6.1 若出現下列情況, 『郊野公園之友樂行會』會解散:

6.1.1 所有常設幹事職位懸空一年;或 6.1.2 於週年大會上,有超過半數普通會員投票贊成解散『郊野公園之友樂行會』。

6.2 若『郊野公園之友樂行會』解散,其所有財產及物資將由『郊野公園之友會』接管。

6.3 現有會員於新會籍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繳付會費,其會籍將自動被取消。

6.4 如任何會員之行為使本會的聲譽受損,其會籍得被週年大會通過取消,所繳會費亦不獲發還。

6.5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加本會舉辨之各項活動。

6.6 會員之所有個人資料,只會用作本會行政之用途,如資料需給予他人作其他用途,必先獲得該會員之書面同意。